一、哪些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这些权利通常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
首先,那些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像是赡养费、扶养费以及抚育费等。
这是因为这类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它紧密地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相联系,是专门为了满足特定人身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保障需求而设立的,不能随意被代位行使。
其次,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以及安置费等权利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这些权利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对公民在劳动、退休等特定阶段或情况下的生活保障,具有特定的意义和价值,不能通过代位权的方式来处理。
再者,人寿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也属于不能行使代位
人寿保险的赔偿金有着特殊的保障目的,它是为了在被保险人遭遇特定风险时给予其家属或受益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维持其生活等,这种特殊的保障目的决定了它不能被代位行使。
最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继承份额请求权等,也不能被代位行使。
这是因为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自身的特定法律地位或关系紧密相连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总之,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往往是由于特殊的法律政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等因素,而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以确保相关权利的合理行使和特定价值的实现。
二、哪些权利可突破限制行使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这些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也就是说,除了上述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外,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其余债权等权利,可突破限制行使代位权,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三、哪些权利可以突破限制行使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除此之外的债权等权利在符合条件时可突破限制行使代位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当探讨哪些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权利时,有诸多要点需关注。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此外,禁止扣押的权利也在此列。倘若您对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权利范畴仍存疑惑,或者想进一步了解在实际情况中如何准确判断某项权利能否行使代位权,不要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深度剖析,解除您的困惑。